2014年10月27日星期一

媒體稱涉貪官員自殺非一瞭百瞭-死後可開除黨籍-官員自殺

媒體稱涉貪官員自殺非一瞭百瞭:死後可開除黨籍|官員自殺

媒體稱涉貪官員自殺非一瞭百瞭:死後可開除黨籍|官員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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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8月16日,澎湃新聞報道,湖北廳官李海華在原定被帶走調查當天自殺,留遺書稱對不起組織,請求組織可以善待其傢屬。1995年4月4日,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長王寶森畏罪自殺。根據法律規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涉腐官員面臨調查時為何選擇“自殺”,自殺真能“解脫”嗎?察時局進行瞭解答。7月9日,湖北廳官李海華在原定被帶走調查當天自殺。

  涉嫌貪腐的官員,在聽聞紀委要調查、在紀委調查過程中“自殺”,或者在檢察機關偵查過程中、法院判決前死亡,真能“一瞭百瞭”嗎?

  如此,是否真的能保住自己的“政治聲譽”?傢人是不是還可以繼續享用涉貪的財產?是否能保住涉貪的相關關系人,包括親屬在內的其他涉案人是否還會被追責?

  察時局研究瞭相關黨內文件和有關法律規定,並請教瞭有關人士,試圖為您作一個詳細的解答。

  死亡之後也可開除黨籍

  問:在紀委調查前或在紀委調查中,涉貪官員“死亡”,是不是一定會停止調查,不再問責?

  答:不是。即便當事人死亡,黨組織仍然可以調查,無需撤案,仍然可以對其作出紀律處分,當事人死亡並不必然導致其免於追究黨紀責任。實踐中,也存在當事人死亡後被追究黨紀責任的。

  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協主席宋平順自殺身亡,後中央紀委決定並報經中央批準,開除宋平順黨籍。

  問:有何依據?

  答:根據我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問:書面結論是什麼?

  答:確認其違紀。因為人已經死亡,無法執行留黨察看、撤銷黨內職務、嚴重警告、警告處分。

  問:若黨內確認瞭違紀,死亡官員的財產如何處理?

  答:確認違紀所得的涉案款物、經濟利益,應該予以收繳或者退賠。暫扣款物需按程序拍賣或其他方式處理後上繳國庫。

  款物包括現金、有價證劵、房產、金銀珠寶、文物古玩、字畫、傢具、電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

  問:違紀官員若涉及巨額貪腐,還需要移交給司法機關嗎?

  答:因為已經死亡,不再移交。

  判決前死亡則不能認定為有罪

  問:在檢察機關偵查過程中、法院判決前死亡,怎麼辦?

  答:需要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無論前期偵查有多紮實,最終都不能認定為有罪。

  問:在這個階段,涉案官員的財產該如何處理?

  答:如果有證據證明其財產屬於貪污賄賂等違法所得,偵查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進行查封、扣押、查詢、凍結,並且可以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將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死亡會加大查辦難度

  問:為何外界認為人死就能“不瞭瞭之”?

  答:中國傳統“死者為大”,調查機關有時不願繼續對“自殺”官員的違法違紀問題繼續調查,防止背上“刻薄”惡名。

  問:“自殺“對案件查處有何影響?

  答:案件的一個重要證據沒有瞭。被調查人陳述無法獲取,會使得案件查辦難度加大。但是,對於官員在被調查期間自殺的,已經陳述瞭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證據形成瞭完整的證據鏈條的,仍然可以認定。

  如果在被調查前就自殺,查辦難度就非常大。對受賄類案件,沒有官員一方的陳述,屬於缺失關鍵性證據,容易導致案件難以推進。

  問:沒有涉貪官員的陳述,是不是就沒辦法查證瞭?

  答:不是。還會有電子證據、短信、銀行匯款記錄等途徑佐證。另現在貪腐案件,往往有傢屬、情人等介入經手,也是案件突破路徑。沒有涉貪官員的口供,隻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關鍵看查辦案件的決心和力度。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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