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外逃股長新加坡受審被判監15個月(圖) |
| 李華波 涉嫌貪污9400萬公款的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官員李華波,將不得不接受新加坡法庭15個月監禁的判決。 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駁回瞭李華波的上訴。法官表示,法庭對李做出的判決沒有任何不妥或不公正之處。 “這次上訴的結果就是最終結果瞭,新加坡所有在國傢法院(state court)審理的案件隻有一次在高等法院上訴的機會。”7月11日,負責該案上訴的王律師事務所副管理合夥人TAN Chee Meng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法庭也駁回瞭李華波延期服刑的請求,因此,李華波已在服刑中,如果在獄中表現良好,李華波可能能夠提前出獄,服刑期間或許縮短到10個月左右。 去年,新加坡法庭做出判決,認定李華波三項“不誠實接收贓款”罪名全部成立,涉及贓款約18.3萬新元,數罪並罰判處監禁15個月。 18.3萬新元的兩套故事 在移民新加坡前,李華波的身份隻是江西鄱陽縣財政局一個股長,月薪3000元,管理著4個人的小團隊。但由於負責該縣的防水墻、灌溉系統等水利工程的資金安排,李華波的團隊得以控制縣財政局的6個銀行賬戶,這些賬戶分別在中行、建行、工行、農行、郵政儲蓄銀行和鄱陽縣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李華波本人則有權批準這些銀行賬戶資金的使用。 2010年3月11日前的一段時間裡,李華波開始準備移民新加坡。澳德華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董事Edwin Shieh根據李華波提供的資料,通過“全球投資者計劃”(GIP)幫助其申請新加坡永久居民。 同年8月4日,李華波接受移民面試,在面試期間,李聲稱自己是景德鎮景禹(音譯Jingyu)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景禹”)的總經理,在移民資料、面試及評估過程中,李華波均未提及自己的中國政府官員身份。面試後,李華波的移民申請獲得批準。 10月初,李華波及妻子在大華銀行開立數個賬戶,包括李名下的大華高收益賬戶(下稱“大華賬戶”),用於接收來自中國的匯款。李華波是該賬戶的唯一受益人,也是該賬戶全部存款的接收人。 在銀行主管的介紹下,李華波又結識瞭新加坡的中央人民幣匯款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匯款”)的老板Ong Ah Sim,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間,李華波通過中央匯款在中國指定或持有的銀行賬戶進行轉賬,在Ong Ah Sim的安排下,這些人民幣資金被兌換成新元存入李華波及妻子在大華銀行的賬戶。 2010年11月1日,李華波向移民項目下的企業基金II投資150萬新元,同月,李華波及其傢人的永居身份正式獲批。 轉賬記錄顯示,李華波的大華賬戶在2010年12月6日、2011年1月13日和15日分別收到73938.6、35,009.06和73,774.94新元,合計18.3萬新元,即控方所認定的贓款。這些資金都可以追溯到一個中國公司——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錦繡”)。 據工商資料顯示,這傢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成立於2006年11月,僅僅有兩個自然人股東聶志飚和江一才,目前該公司已經被吊銷。據媒體報道,聶志飚是鄱陽縣農村合作聯社城區分社前主任徐德堂的親戚。控方的證據顯示,李華波在警方筆錄中承認,自己從2006年12月已開始挪用公款,錦繡實際上是為轉移贓款特別設立的殼公司。下屬張清華和徐德堂(音譯)負責將縣財政局的資金從其他5個賬戶中轉至鄱陽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賬戶中,然後偽造財政局與錦繡之間的交易,利用虛假支票將資金支付給錦繡,錦繡再將資金通過中央匯款匯至李華波的大華賬戶中。Ong Ah Sim及中國調查人員均證實瞭相關細節。 但李華波在法庭上則全盤推翻筆錄內容,堅稱全部款項均為合法收入。李華波表示,自己從1985年就已經參與企業投資,近年來在鄱陽鄱湖旅行社和景禹仍有投資,此外,在移居新加坡之前還將中國的一處房產變現。小心變賣資產及轉移資金則是由於準備移民期間仍為政府官員,而政府官員移民是一個敏感話題,另一方面是需要繞開外匯管制。 李華波在庭上稱,自己在2007年至2009年從景禹獲得1.06億元分紅,部分資金即轉入大華賬戶。但這一說法卻與他自己的筆錄內容沖突,李曾交代每年從景禹收到35萬元的分紅,有關資金並非存入自己的大華賬戶,而是妻子名下的大華銀行賬戶。 此外,中國調查人員的證據也否定瞭李的版本。鄱湖旅行社從未對李華波做出任何分紅,僅在出售後分給其一筆5萬新元的資金。李華波的房產也沒有在赴新前出售,而是已被鄱陽縣公安局查封,景禹則從未實現盈利。 偽“屈打成招” 2011年1月辭職後舉傢移民的李華波,在新加坡的甜蜜生活隻持續瞭一個月。 2月24日,國際刑警組織新加坡分部就接到瞭北京分部發出的紅色通報(red notice),2天後,新加坡警方也接到匿名舉報,商業罪案調查科介入調查。3月4日獲得保釋。 對於自己在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1月26日所做的18份筆錄,李華波在法庭上稱筆錄是自己在“威逼利誘”的情形下做出,辯方請求法庭不予考慮。新加坡要求筆錄須在當事人自願情況下做出才具效力。 “北京已經派人到瞭新加坡,如果被帶回去可能被槍斃或終生監禁;如果承認有關資金是贓款並歸還中國政府要求的金額,就可以被釋放。”李華波聲稱,自己在做筆錄前曾受到這些威逼利誘。 但這些指控遭到所有出庭作證的執法人員的否認,證據表明,在2011年3月2日剛開始審訊時,商業罪案調查科的人員還沒有任何信息可以將李華波的行為與中國發生的挪用贓款事件聯系在一起。除瞭收到國際刑警紅色通知,中國政府尚未正式聯系商業罪案調查科。 “李華波無法在法庭上解釋為何警方要威脅他。”法官認為,李也無法解釋威脅他能夠讓警方獲得什麼好處。 3月7日,李華波就已經雇傭律師,“在受到這樣的威脅逼供的情況下,律師不可能不建議李華波做出投訴,甚至在做出部分筆錄前,李華波就已經與律師見面。在他獲得保釋在外的11個月時間裡,沒有就受到威脅逼供做出任何正式投訴。”法庭指出。 李華波在筆錄中詳細描述瞭在中國和新加坡的犯罪過程,甚至在有機會修改時,還去主動改正筆錄中的錯誤。法官直言,李華波的舉動根本不像一個遭受威脅的人會做出的行為。 “(作證的執法人員們)的證詞互相之間基本可以保持一致,而李華波本人的說法卻缺乏連貫和一致性,讓人難以相信所言為實。”法官根據種種矛盾之處認為,李華波的筆錄是有效的。(編輯 譚翊飛 張凡 申劍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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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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