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8日星期一

調查稱涉犯罪未成年高中生近七成“被退學”



調查稱涉犯罪未成年高中生近七成“被退學”


















調查稱涉犯罪未成年高中生近七成“被退學”






調查稱涉犯罪未成年高中生近七成“被退學”

  社工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者進行成人禮宣誓,這些少年的未來仍是未知數。新京報資料圖 王貴彬 攝

調查稱涉犯罪未成年高中生近七成“被退學”

  未成年高中生犯罪或涉嫌犯罪後,被學校勸退率接近七成,被勸退後再次復學的比例僅為四分之一。近日,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對近兩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回訪。回訪發現,多名涉案的未成年高中生在法院宣判、甚至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之前,即被學校勸退中斷學業。檢方表示,學校勸退的做法,有違國傢以及地方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學業中斷】

  涉案高中生退學率超八成

  近日,西城檢察院對2012、2013年度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進行回訪,回訪對象為29名涉案的京籍未成年人,他們均是北京市普通高中或職業高中在校學生。

  在這些學生中,隻有7人因學校不知其涉案而繼續正常上學外,另外22名學生中有3名主動退學,4名做瞭其他處分,其餘15名涉案學生,均被學校停課並做勸退處理。

  在校方知道涉案的22名未成年人中,退學率達81%,被校方勸退率達到瞭68%。

  西城區檢察院工作人員稱,有些未成年人涉案後,公安機關第一次采取傳喚或者刑事拘留後,學校就會以違反校規為由,做出立即停課並勸退的決定。

  “有的學校做出停課決定,就是不讓學生上課,逼著學生自己申請退學”,該工作人員稱,這也是學校讓涉案學生退學的一種變相手段。

  【學籍斷檔】

  退學學生復學率不足25%

  劉希(化名)是西城區一名涉案學生。2012年,他因涉嫌參與一場聚眾鬥毆,被警方控制,隨後被校方以違反校規為由勸退。

  “實際上沒有證據表明他參與瞭這場鬥毆”,西城檢察院工作人員稱,經過調查,西城檢察院對劉希做出不起訴決定。但在做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校方已經將劉希勸退。

  劉希在傢待瞭半年後,父母為他找瞭另一所學校。“這個新學校看見他的學籍空缺瞭半年,讓他補上”,但劉希父母找到原學校時,原學校拒絕為劉希出具連續學籍證明,劉希也因此無法轉學。

  “隻要學校出一個證明,承認他這半年是這個學校的學生,他就可以轉學”,西城檢察院工作人員說,他們也前往原學校做工作。校方稱,劉希在被勸退之日起即被停課,他們僅可能出具截止到勸退之日的學籍證明,對於之後“空白狀態”,學校“不予負責”。

  “被勸退學生轉學很困難並非個案”,上述工作人員稱,在被勸退的學生中,很多最後都轉到外地的私立學校。

  據該院統計,這些學生中,成功轉學的涉案未成年人,不足25%,“有的隻能待在傢裡或找工作。”

  【就業困難】

  派出所難開無犯罪證明

  調查顯示,回訪中的涉案未成年學生,已參加工作人數為4人,其中3人系被勸退後直接參加工作,因僅具有低學歷(初中文化水平),三人從事的行業也屬於低收入行業。

  這些學生在就業過程中,也遭遇困難。西城區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涉案未成年人賈某,因所在的學校始終不知其涉及刑事案件而順利畢業,但他應聘的公司要求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方能入職。而警方以公安系統上有其曾經有涉嫌犯罪的記錄,拒絕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文件。

  辦案人員表示,根據公安部門相關規定,對於未成年人輕微情節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未成年人出具證明。

  經西城區檢察院聯系,當地派出所最終同意為賈某出具證明,但因為應聘公司沒有提供需要出具無犯罪記錄的函件,賈某目前仍待業在傢。

  【有違法規】

  校方勸退涉案學生欠妥

  東城區某高中校長陳女士介紹,在他們學校,還沒有直接開除學生的情況,“義務教育階段不能開除,高中階段,學生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陳女士說,如果學校勸退,一定是學生之間有矛盾,“如果學生傢長有能力給他轉學,這樣可以化解矛盾源頭,這樣也可以”,陳女士說,如果學生轉學困難,學校就不應該勸退,“如果學生違法瞭,會有法律處罰,如果法律不處罰,那就說明這個學生犯的錯誤還沒那麼嚴重。”

  據西城區檢察院工作人員稱,多數學校對涉案未成年人勸退,都以違反校規、校紀為由直接停課,勸說涉案未成年人自行申請退學。

  “在被我院依法宣佈不起訴之後,學校往往會以‘高中階段不屬於九年義務教育階段’、擔心影響其他學生正常學習’等理由,拒絕接納涉案未成年人繼續學業。”上述工作人員說。

  西城檢察院上述工作人員說,學校勸退的做法,違反瞭國傢以及地方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的學校勸退,就是不想讓這些學生影響他們評優。”

  ■ 法律規定

  ●《北京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高中生退學的4個條件中,並未涉及刑事犯罪情形。同時該辦法規定,對於在校期間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仍未滿18周歲且符合就學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其做好就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李寧 實習生 李丹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