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星期四

許仕仁案-受聘條款中列明有利益衝突須申報



許仕仁案:受聘條款中列明有利益衝突須申報


















許仕仁案:受聘條款中列明有利益衝突須申報






香港新聞網6月13日電 香港《星島日報》報道,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鴻基地產高層涉貪賄案,控方昨(12日)在庭上讀出公務員事務局等官員的書面供詞,提及公務員事務局2004年發出的通告,規定公務員必須避免出現利益衝突,否則可能構成行為失當,或須面對紀律聆訊及刑事檢控,許仕仁受聘為政務司司長的聘用條款中,亦列明港府主要官員要留意適用於公務員的守則。  控方安排首批6名控方證人毋須親自出庭,只在庭上讀出他們的書面供詞,這些證人來自公務員事務局、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庫務署,他們向法庭呈交公務員守則、許仕仁在港府的工作履歷、歷年所獲長俸、他呈交的利益及饋贈申報表及政務司司長聘書。  控方引述公務員事務局2004年發出的通告,指公務員必須抱高度誠信,避免利益衝突,當個人利益與港府利益有衝突時,便有責任申報,否則可能構成行為失當,或須面對紀律聆訊及刑事檢控。  離職一年內不得充說客  此外,公務員事務局房屋及宿舍秘書楊素蓉和庫務署高級文書主任陳翠華在供詞中交代,身為公務員的許仕仁住大坑政府宿舍,後來獲委任為政務司長後,獲安排住山頂,年薪加津貼為392.4萬元(港幣,下同)。  控方指許仕仁受聘為政務司長的聘用條款中,亦列明政府主要官員要留意適用於公務員的守則,而許的委任書指他會獲免租提供山頂白加道十五號官邸。  行政長官辦公室首席行政主任譚偉源,亦透過書面供詞向法庭呈交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守則指官員要避免處理與自己有利益衝突的事務,並須申報投資及利益,以換取公眾信任。守則又規定主要官員如欲在離職後一年內展開任何工作,必須事前徵詢行政長官所委任的專責委員會意見,離職後一年內,主要官員不得參與任何與政府有關的遊說活動,及不許向任何機構提供涉及港府的顧問意見。  特首辦常任秘書長劉焱向法庭呈上主要官員于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間,申報所接受的饋贈,申報要每兩星期呈交一次,當中包括許仕仁任司長時的申報表。控方上周在開案陳詞指,許于2005年任司長時,申報曾接受果籃、月餅、芒果及紀念座的饋贈,只字不提新地支付的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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