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

官媒解讀高官跳崖式降級:如何花4天降到25年前



官媒解讀高官跳崖式降級:如何花4天降到25年前


















官媒解讀高官跳崖式降級:如何花4天降到25年前






官媒解讀高官跳崖式降級:如何花4天降到25年前

人民日報微信公號“俠客島”以《【解局】落馬省部級高官的“跳崖式降級”》為題,對究竟什麼是“降級”給出瞭解釋。 CFP 圖

每天都能上頭條的中紀委,昨天出瞭這麼兩個重磅新聞——給予雲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副省級待遇,將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給予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副省級待遇,降為科員。

相對於“雙開”、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方式,在落馬官員的處分方式中,“降級”並不多見。究竟什麼是“降級”?為何要用這種方式處理他們?

人民日報海外版旗下微信公號“俠客島”以《【解局】落馬省部級高官的“跳崖式降級”》為題,給出瞭解釋。以下是原文:

為何使用降級處分?

根據現行的《國傢公務員法》,張田欣相當於直降4級,而趙智勇則是罕見的直降7級。如果這還不夠直觀,俠客島算瞭一下,1982年大學畢業的張田欣,用瞭32年爬到副省級領導職位,到今年7月12日被免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委員職務,僅僅4天後的今天,降為副處級——這是張至少25年前就已達到的級別。

對趙智勇來說,現在可以查到的簡歷中,1992年時,時年37歲的他已在中國工商銀行資金計劃部任處長,“科員”的往事至少還要再往前推數年。1973年就已入黨的趙,從6月3日被通報違紀,到7月16日被開除黨籍,一個半月時間,他失去瞭已擁有瞭40年的黨員資格。

這真是童叟無欺的“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在十八大以來落馬的30多名省部級“老虎”中,張、趙兩位是僅有的被行政降級處分的官員。

其實這也有跡可循。當這兩位被宣佈接受調查時,俠客島就發現,其被調查的原因是“涉嫌違紀”,而非“涉嫌違紀違法”或“嚴重違紀違法”,已經表明瞭程度輕重。同時,在通報中,沒有出現“正接受調查”、“立案”等說法,表明司法機關並未介入。宣佈此消息的也是中組部,而非中紀委。

甚至,當趙被通報時,他的表述還是“趙智勇同志”。

“跳崖式”降級

事實上,自18大以來,在公開報道中已有多起“降級”處分案例。有媒體統計,自中央八項規定以來,全國通報的近300個案例中,有5例采取瞭降級處分。此前最出名的,莫過於黑龍江省政府亞佈力度假區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付曉光,由於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被留黨察看一年,並由副省級降為正局級。

在對官員的“實質性處罰”中,降級可以說程度是最輕的。畢竟,從這一級處罰開始,才威脅到瞭官員“好不容易爬上來的臺階”。但像張、趙二人這樣的“跳崖式”降級,此前非常罕見。

降級是一種行政處分,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可以找到。處於同一序列的,按照程度輕重,依次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持續時間,則是24個月。受處分期間,公務員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即使解除降級處分後,也不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這一《條例》的第二十三條這樣規定:“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如此看來,同樣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的張、趙二人,屬於這一條中“情節較重”的一類。同時,張還有“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違紀行為,也一並考慮在內瞭。這也印證瞭之前媒體的報道,稱其在昆明大拆大建、毀壞古城風貌而被省委高層點名批評。

從“貶謫傳統”到從嚴治黨

不恰當地說,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降級”歷史的國傢——隻不過,那會兒這個詞叫做“貶謫”。

詩詞裡這種記載尤其多。“我寄愁心與明月,隨君直到夜郎西”,是李白寫給被降級的王昌齡的;“座中泣下誰最多,江州司馬青衫濕”,是被降級後黯然自傷的白居易;“一封朝奏九重天,夕貶潮州路八千”,韓愈從長安到廣東的降級就是分分鐘的事兒;“日啖荔枝三百顆,不辭長作嶺南人”的蘇軾也是因為被降級才貶到瞭嶺南。

隻不過,在古代的政治生態裡,“貶謫”與皇帝的賢庸、好惡等緊密相關,帶有極大的偶然性和不規范性。但在今天,“降級”已經成為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一種表現。

為什麼這麼說?

首先,這體現瞭對違紀“程度”的區分和重視。“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雙開”,程度無疑是最終的,被這樣處分的官員也無一例外有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但同時,像張、趙這樣不涉及違法、但是也觸犯瞭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較為嚴重”的違紀行為,也要嚴肅追究。但究竟該處以什麼處分,依然要根據情節嚴重性科學“量刑”,不失之於寬,亦不失之於苛。

而且,這種處分不僅針對以權謀私這樣“俗套”的違紀行為,也針對“失職瀆職”這樣的行為。這警示著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不僅不能有貪腐行為,在廉政建設方面要“打起精神”,同時在決策、在工作中,也要勇於作為、善於作為,不僅不能不作為,更不能亂作為。

同時,對這二人的處分,再次體現瞭“從嚴治黨”、“黨紀嚴於國法”的原則。從公務員處分條例來說,二人的違紀行為“較為嚴重”,但還沒夠上撤職、開除的最高處分;但從黨紀上來說,從嚴,直接“開除黨籍”。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兩位被“跳崖式”降級處分的曾經的省部級幹部,不啻於一本極好的反面教材,警示著所有的黨員幹部。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