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限屆滿是否影響抵押權的存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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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間因債務糾紛需要對房屋設定抵押時,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房管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往往強制性需要當事人對抵押期限進行約定,並明確記載於抵押登記表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往往遇到這樣的情況,同一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其中有一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房產享有抵押權,並在房管部門辦理瞭抵押登記,並約定瞭抵押期限,而在房產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屆滿後,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對債務人的同一房產進行瞭查封。那麼,遇到這樣的問題,抵押期限屆滿後抵押權人對債務人的房產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有觀點認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期滿則視為抵押權滅失,也即喪失拍賣房屋後的優先受償權。筆者認為,該期限不能影響抵押權的存續。《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對於約定抵押權期限或房產部門登記的抵押權期限是否影響抵押權的存續未作明文規定。原因在於:第一,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依據物權法定原則,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須由法律規定,任何人包括當事人不得任意為之。因《物權法》並未規定抵押權可以因當事人約定或登記部門強制登記的抵押期間而消滅,故應當認為對抵押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二,在擔保實踐中,擔保期間的設立不利於債權的保護,而且加大瞭擔保成本。如果承認擔保期間,尤其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期間,將致使債權得不到有效的擔保。由於有登記機關的強制性登記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擔保人就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辦理續登。續登又需要交納登記費用,甚至需要重新進行抵押財產的評估,支付評估費,擔保成本顯著加大,長此以往,將不利於擔保市場的發展,也進一步導致債權風險的增加。基於上述理由和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該條規定與《物權法》的規定並不沖突,因此,房管部門約定的抵押期限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內並不影響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 推薦閱讀: 在典當行工作一年的感想來源:金德信典當行 .. 典當專傢論案:《贏回的綜合費用》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中金福典當行按照1:1:1的模式進行業務結構的調整來源:中金福運營部 .. 香溢融通:典當業務平穩 債權清償有進展來源:國泰君安 編.. 典當逐漸成為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之利器來源:寶瑞通典當行 .. |
2014年7月1日星期二
抵押期限屆滿是否影響抵押權的存續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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